******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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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大学智能医学与算力平台(公共实训室建设)(项目编号:GXZC2025-J1-002195-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8月26日 11:3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大学,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2.主板:Q670专业级芯片组同性能及以上配置主板,支持vPro 技术,支持独立TPM;主板具有原厂商统一品牌标志,支持中文 BIOS, 支持智能 USB端口管理:BIOS层USB智能屏蔽技术,仅识别USB键盘、鼠标,无法识别USB读取设备,有效防止数据泄露。主板自带蜂鸣器,借助蜂鸣器长短声音的组合,实现故障报警检测功能。
质疑事项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7.网卡:集成2.5G自适应以太网卡,支持Wi-Fi6/Wi-Fi7无线网卡。
质疑事项3: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8.I/O 扩展槽:1×PCIex16(PCIe4.0x16)+1×PCIex16(x4)+1×PCIex4+1×PCIex1
质疑事项4: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9.M.2扩展槽:≥原生4个M.2插槽。
质疑事项5: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10.USB接口:≥10个USB接口,6个前置USB端口,含1个 Type-C(20Gbps)支持快充,后置4个USB接口(指定接口支持键盘开机),其中USB3.2 或以上接口≥6个:前置1个耳机麦克风二合一接口+1个麦克风口,后置音频接口3个。
质疑事项6: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11.其他接口:主板原生≥4个(不少于3种类别)视频输出端口(HDMI/DP/Type-C/VGA),支持原生4屏扩展:1个串口,2个PS/2 接口,1个RJ-45接口。
质疑事项7: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13.电源:≥750W 80Plus铜牌电源(效率≥85%),电源能在90V-264VAC 、47Hz-63Hz条件下正常工作。
质疑事项8: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14.机箱:≥17L塔式机箱,原厂顶置提手(非改装),配置可拆卸防尘网,支持免工具维护,支持机箱锁,支持机箱入侵报警;主机产品符合微型计算机噪声等级一级标准。
质疑事项9: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1、图形工作站、一、硬件要求:18.同品牌网络同传及硬盘保护:具备固态机械双硬盘同传保护、高速同传、增量备份、断点续传、软硬件资产管理、上网黑自名单管理、软件自动批量注册及加密传输功能。
质疑事项10: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2、接入交换机3.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除配置按钮(PNP),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投标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 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者产品说明书相关功能页面及封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质疑事项1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序号3、高密AP 10、每台配置AP的管理授权,要求与采购人原有无线网络的无线控制器(华三)兼容使用,实现统一平台下对AP的统一管理功能。如供应商所投产品非采购人原有无线网络控制器同一品牌产品,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采购人现有网管平台(华三)生产厂家出具的兼容证明或投标人出具的兼容承诺。以上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质疑事项1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商务条款(五)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 8.第3项产品“高密AP”为本次采购为教室无线覆盖的扩容,要求与采购人原有无线网络的无线控制器(华三)兼容使用,实现统一平台下对AP 的统一管理功能,否则不予验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要求撤销本参数,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确保论证后的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及相关资质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有三个及以上主流品牌完全满足。
3、此种采购无异于对华三品牌(H3C) 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请相关领导引起重视,不要为“华三品牌(H3C)”品牌量身定做投标参数、为个别华三品牌(H3C)体系下系统集成商设置不合理门槛,阻拦其他企业其他品牌参与项目的机会。希望还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氛围,最大限度的能够采购到品质好、价格低的产品,建议采用公平公正的市场常规标准参数,取消不合理的门槛,制定大众化参数,让更多的品牌参与竞争。
4、请贵方认真审阅我方的每一项诉求,逐条回复我公司提出的相关诉求,不要避重就轻、避而不谈、敷衍了事如果有多个品牌满足,请出示具体多个品牌满足全部参数和加分的证据。否则我公司必将向上级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公平”与“权威”。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非H3C独有,DELL、宏基、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非H3C独有,联想、DELL、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非H3C独有,联想、DELL、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或优于。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
非H3C独有,联想、DELL、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DELL/HP等专业工作站可满足3个M2 SSD +1个M2 WiFi,4个M2接口。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
非H3C独有,DELL/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
非H3C独有,联想、DELL/HP、宏碁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或优于,可拓展4个视频接口。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7的答复:
RTX4070或同档次显卡至少要求650W以上电源,联想、DELL/HP等知名厂商专业工作站均可满足或优于750W,同时可满足节能认证要求。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8的答复:
非H3C独有,DELL/HP 宏基等专业工作站可满足。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9的答复:
硬盘保护及网络同传为基础软件:联想、dell、HP、清华同方、宏基等品牌都具有,无独有事实依据。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0的答复:
“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除配置按钮(PNP), 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此功能参数,经过采购人市场调研,符合以上参数的厂家,市场上存在3家以上品牌满足该功能(锐捷,华三,华为),不存在所谓的“新华三公司(H3C) 独有,限制了潜在品牌的供应商投标”的行为,符合采购要求。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1的答复:
1.本次采购文件中提及“与采购人原有无线网络的无线控制器(华三)兼容使用”,核心目的是保障采购设备与现有IT基础设施的技术衔接性、管理统一性,而非指定唯一品牌。该采购需求是具有合理性的,采购人现有无线网络核心设备为华三无线控制器,若新采购的高密 AP 无法与该控制器兼容,将导致“多平台分立管理”的问题 —— 既增加运维人员的操作复杂度,也可能产生数据断层、管控失效等风险,不符合“降本增效、保障系统稳定性”的采购目标。因此,明确“兼容华三控制器”是基于现有资产利用、系统功能延续性的必要技术要求,而非对品牌的限定。采购文件中提及“华三”,仅为明确兼容对象的具体信息(即采购人现有设备的品牌型号),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兼容标准”,而非将华三品牌作为唯一投标选项。且经采购人向市面上主流的无线产品厂商如华为、华三、迪普进行功能满足性咨询,答复均满足兼容性要求,不存在参数唯一性的问题。
2.要求高密 AP 与现有华三无线控制器兼容,是基于采购人现有网络架构、保障网络系统稳定运行及运维管理便捷性的实际需求。该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紧密相关,且对于合同履行中确保新采购设备能融入现有网络体系、实现统一管理具有关键作用,并非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虽然明确了与华三无线控制器兼容,但这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如前文所述,非华三品牌的供应商只要能通过采购文件允许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华三厂家兼容证明、自身承诺)来证明其产品的兼容性,即可参与投标,这为市场上众多具备兼容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并非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该质疑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2的答复:
1.本次采购文件中“高密 AP 需与采购人原有华三无线控制器兼容、实现统一管理,否则不予验收”的条款,本质是基于教室无线覆盖扩容项目的技术特性与实际运维需求设定的验收标准,而非通过兼容要求限定唯一品牌(华三)。本次采购为“教室无线覆盖扩容”,而非新建无线网络。采购人现有核心网络设备为华三无线控制器,该控制器承担着对全校教室无线网络的统一管控、带宽分配、安全防护等核心功能。若新采购的高密AP无法与该控制器兼容,将导致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新AP无法接入现有管理平台,需额外采购新的控制器及管理系统,造成原有设备闲置浪费,违背“扩容”项目“降本增效、资源复用”的核心目标;二是形成“新旧网络分立管理”的局面,运维人员需同时操作两个平台,不仅增加运维成本,还可能因数据不同步导致网络卡顿、设备冲突等问题,影响教学场景下的无线网络稳定性。因此,“与华三控制器兼容”是保障扩容项目功能落地、满足教学实际需求的必要技术前提,而非对品牌的刻意限定。采购文件中提及“华三无线控制器”,仅为明确兼容对象的具体信息(即采购人现有设备的品牌型号),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兼容标准”—— 供应商需确保所投AP能与该特定型号的控制器实现技术对接,而非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华三品牌的AP。例如,若采购人现有电脑为某品牌,采购配套显示器时明确“需与现有某品牌电脑的接口、分辨率兼容,否则不予验收”,其核心是保障设备正常使用,而非指定显示器品牌,二者逻辑完全一致。
2.经过采购人市场调研,市面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定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采购文件仅将“与华三控制器兼容、实现统一管理”作为验收标准(即投标产品需满足的最终功能要求),而非将“华三厂家授权、证明”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门槛”。如前期回复所述,非华三品牌的供应商可通过三类材料证明兼容性(第三方带 CMA/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华三厂家兼容证明、自身兼容承诺),且三类材料均为“验证兼容性的手段”,而非“必须获取的资格文件”—— 即使未取得华三厂家证明,供应商仍可通过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自身承诺参与投标,只要最终产品在验收时满足兼容要求即可,完全未通过“厂家授权/ 证明”限制潜在投标人。采购文件中未提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任何规模相关指标,也未将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所有符合基本投标资格、能提供满足兼容要求产品的供应商,均能平等参与竞争,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1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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